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裕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第三人崔克先、陈建华办理的宛市房权证字第1101002339-1、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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