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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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清市御品世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物款714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福清市御品世家贸易有限公司退回购买的案涉海参,退回上述货物产生的运费由被告福清市御品世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福清市御品世家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检验费用损失27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32元,被告福清市御品世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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