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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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昌左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枣庄市嘉龙食品有限公司 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中冠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元中冠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嘉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第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金坛区华城大任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害第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元中冠公司、嘉龙公司、大任华超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江中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天元中冠公司、嘉龙公司共同负担4800元,被告大任华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