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廊坊鑫钛制管有限公司
霸州市庆远制管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的借款本金16578164.3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834258.35元,合计18412422.7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总合不应超过年息24%);

二、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霸州市庆远制管有限公司、廊坊鑫钛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海燕、***、***、***、***、***、***对上述一、二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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