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 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合计47231.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730元,被告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