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
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97862元及逾期损失3608.53元(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15日),共计1801470.53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损失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2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均由被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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