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仙居安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7329.26元范围内对原告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98元,由被告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56元,由原告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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