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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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 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借款到期日2017年7月25日,利息为483713.54元、复利4757.86元。自2017年7月26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垫付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9964946.12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1日,罚息1285478.05元、复利55909.12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9964946.12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承兑协议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三、如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经拍卖或者变卖后在担保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对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额10097500元,登记证明编号:02797548000338743199)、江苏天工钛业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0944000元,登记证明编号,02797544000338742099)、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金额:11760000元,登记证明编号,02797554000338743936)、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金额:1575000元,登记证明编号:02797534000338740348)的应收账款(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有未能清偿部分,被告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在不足清偿部分内,以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内容后,有权向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687元由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已垫付,被告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