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712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以2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代理费损失23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计5460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合计978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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