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博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石家庄市栾城区光美纺织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天利合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天利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按照月利率6.9‰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6.9‰的1.5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博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光美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按照承诺,如果在此笔贷款本息还清前,石家庄博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现变更或终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任志强按照承诺,如果在此笔贷款本息还清前,石家庄市栾城区光美纺织有限公司出现变更或终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应在其与***的共有财产范围内、被告***应在其与***的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天利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家庄博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光美纺织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410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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