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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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豪江贸易有限公司
江阴钱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源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阴豪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源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20,211,261.39元;

二、被告江阴豪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源嘉商贸有限公司利息和逾期利息(以20,129,440.58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4日起计息;以81,820.81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计息。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4.8%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江阴豪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源嘉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江阴豪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阴豪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25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59,785元,由被告江阴豪江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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