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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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长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长沙县长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3456484.5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欠款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422元,由***负担5622元,***、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沙县长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8元,由***承担5924元,***负担59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