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南支行 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3390995.12元、罚息人民币9347.61元、复利人民币648.35元(本金、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13390995.12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07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修××镇××村久长小城镇商业综合体1栋1幢1单元1层10号等153户房屋[黔(2017)修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10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修××镇××村[修国用(2014)第328号和修国用(2014)第329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04元,减半收取521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