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917,9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17,95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计算)。 二、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4元,减半收取计11,59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