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继元,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继元,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异议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予以冻结,该账户用途为代扣单位职工个人养老金、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等,且因账户冻结,异议人无法及时缴纳全局所有人员养老金及2019年所有社保资金,导致干部职工住院医疗费无法报销,“中人”工资无法兑现,影响全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度。为保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及时解除对异议人基本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继续执行本案。

本院查明,原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7)甘11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1.由被告定西市环境保护局(现更名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1月18日前支付原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7344795.73元;2.原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328319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64160元,由被告定西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因被执行人定西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9年1月4日对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37508955.73元予以定额冻结。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向我院提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定西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1月28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变更为王国仓”的书面证明。我院于同日裁定变更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其收送达了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工程价款37344795.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4160元,执行费104909元的执行裁定书。

还查明,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3月8日向市政府关于定西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工程欠款偿还的问题进行了请示。2019年6月18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六十一次)决定,由市财政(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分年度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工程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回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自出售的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裙楼东侧1—4层共计2878.11平方米房屋,收回后其裙楼作为办公用房调剂使用。2019年10月8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还款方案,确定工程欠款拟分三个年度偿还,2019年支付700万元;2020年支付1519.48万元;2021年支付1500万元。支付上述款项的条件为由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底前收回私自出售的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再分期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 耿

审判员 张永宏

审判员 张怀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涛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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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执行异议

案号

(2019)甘11执异42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19)甘11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地址

定西中院诉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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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白耿送达人:白耿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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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执异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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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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