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同诚绿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044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同诚绿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盛路********。 法定代表人:魏树涛,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成都同诚绿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龙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