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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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攀枝花市华芝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博翔远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35039元、损失4990.5元,合计140029.5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原告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3.9元,被告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422.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攀枝花清香坪东街支行,账号:×××9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