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鸿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给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服务中心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4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按照年租金70000元的标准支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服务中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的房屋使用费4511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服务中心补偿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损失35090元; 四、驳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服务中心负担504元(已交纳),由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5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及鉴定费23933元,由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3772元,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服务中心负担101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