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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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 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汕头保税区泛世锂业有限公司 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合同编号为0200300238-2019年(韩江)字0003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99,440.45元、利息12,237.40元及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合同编号为0200300238-2019年(韩江)字0005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4313.75元及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汕头市金涛庄西区16幢1101号房的房地产[房房产证号:粤(2017)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024**在8,078,000元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以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粤房地权证汕字第**00元的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范泽楷、***、***分别对被告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在50,000,000元的最高保证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范兵共同对被告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在50,000,000元的最高保证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54,717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范兵、范泽楷、***、***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