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北京中恒复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鸟取吉冈服装有限公司 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运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八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人民币四万七千一百二十九元、误工费人民币六千零五十二元、交通费人民币八百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五万六千零一十九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一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北京运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经(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人民币九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9元,由原告负担115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运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