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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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安徽凯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本诉原告安徽玉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自2018年7月28日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按一年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标准年利率计算;以本金250000元,自2018年8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一年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标准年利率计算,此后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本诉原告安徽玉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安徽凯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计收2525元,由本诉被告安徽凯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计收841元,由反诉原告安徽凯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