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已减半)13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