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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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与***、西双版纳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定金协议》;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预付款49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0元,由***负担7534元,***负担333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0元,由***负担3336元,***负担7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