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382498.86元,并从2017年2月7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382498.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4500元; 三、驳回原告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0元、保全费34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