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皖18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吴俊萍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皖180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13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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