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 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借款本金221381.72元及利息、罚息12262.24元(利息、罚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暂算至2020年5月14日,应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负担323元,被告***、***、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