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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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府纸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亳州市跃达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市双利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原告亳州市跃达商贸有限公司票号为3010005124398135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据利益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亳州市跃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