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的利息2571760元,共计19571760元; 二、被告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30元,由被告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