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231343.09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及2019年5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若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xx东侧房屋(永房权证永宁字第xxxx至xxxx号、第xxxx至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的价款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xx东侧(永国用(2009)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xx村(永国用(2010)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的价款在最高额2396777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xx东侧房屋(永房权证永宁字第xxxx)折价或拍卖、变卖所的价款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88元,由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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