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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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增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粮食管理所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粮食管理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增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79463.26元; 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粮食管理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增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利息(以379463.2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四、驳回原告广州增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82元,由原告广州增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9270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粮食管理所负担71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