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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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137846.19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866元; 三、被告***多支付给原告***的14023.55元,原告***应予以返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被告***负担1449元,被告***负担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