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借款本金4,836万元;

二、被告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截至2019年6月25日的逾期利息3,723,604.35元;

三、被告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836万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律师费损失72,000元;

五、若被告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XXX弄XXX号XXX、XXX、XXX、XXX室,22号301、502、701、801、802、901、1001、11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亿元扣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XXX弄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房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1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7,174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负担4,961元,被告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2,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7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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