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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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莆田市正昌实业有限公司 莆田帝皇艺术家具总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对莆田帝皇艺术家具总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轻工业园内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6]第Y2006052号):莆国用[2006]第**市涵江区诚信贸易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3561万元及该款截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且不超过761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准予对莆田市正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06311、J06312号;房产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莆田市涵江区诚信贸易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该款截止2014年10月21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 三、莆田市涵江区诚信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10000元,在上述不动产折价或变价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件申请费32564元,由莆田帝皇艺术家具总都有限公司、莆田市正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