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 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支行 建湖林英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盐城宇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3×××77)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35080650018010047935)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07×××58)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44×××77)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丰台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1×××40)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限冻结金额为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