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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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公益诉讼起诉人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浙江山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38139.31元债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77889.31元、鉴定评估费600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138139.31元,款支付至本院指定的财政专户,被告浙江山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138139.31元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山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元,由被告浙江山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