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贷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具体为:截止到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67819.19元;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易贷通”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花费的律师费15200元。 上列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根据抵押权登记的顺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