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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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剩余设备款186710.94元及利息(以186710.94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