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湘09民终2535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维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有权对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敖溪镇龙腾花城的抵押房产(乐房权证敖溪公字第2009XXX号、乐房权证敖溪公字第2012XXX号、乐房权证敖溪公字第201200XX号),在债务人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未支付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657.42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245元,由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996元,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2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45元,由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6996元,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2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