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货款73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0元,由被告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2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