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都支行
宜城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宜城市昊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先行查封宜城鸿海置业有限公司鸿海嘉园项目1号楼商铺1层0101-0113号房产,自查封之日起,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宜城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或者设置权利负担。

二、上述保全措施实施到位后,解除冻结宜城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都支行(账号:①82×××15;②82×××37)的银行账户资金118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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