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东方京品门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66877.09元并给付利息。其中2945226.61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至给付之日止,另外921650.48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营口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58元,由原告营口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36元,由被告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7022元,反诉费37003元由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霍建军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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