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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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东方京品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66877.09元并给付利息。其中2945226.61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至给付之日止,另外921650.48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营口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58元,由原告营口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36元,由被告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7022元,反诉费37003元由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霍建军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