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星汇电影院有限公司
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766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6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1766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14947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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