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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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4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2019年2月3日的利息252994.5元,并从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以43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9%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以43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通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通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5元,由被告***、***、江西通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通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