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冶瑞宝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营口流体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鲁冶瑞宝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流体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欠款4581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4元,由被告承担8171元,退回原告2283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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