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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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 南华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华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利息1180666.67元(以本金1400000.00元、自2015年2月6日开始至2018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息合计2580666.6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华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4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承担27445.00元,由原告南华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9987.00元。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