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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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众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葛沽经济发展管理服务中心本金2,5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众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葛沽经济发展管理服务中心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16元,由被告天津市众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