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9745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计算方式:第一段:以8974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以897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5元减半收取计8947.5元,由被告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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