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神木市洁华洗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神木市洁华洗煤业有限公司货款1190173.2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6元,由被告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