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50000元。 被告***、***付给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