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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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49705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0010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42497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8日前仓库租金858170元及自2018年12月19日起产品搬离之日的仓库租金(租金标准以双方确认的标准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支付(2018)粤1322民初5039号案件诉讼费14948元、律师费80000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80000元、财产担保保险费17700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6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